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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进口报关手续及监管要求政策「清关知识」

   2021-11-29 开森进口供应链4240
导读

从2020年开始,因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经济增速放缓,进出口贸易受阻,中药材进出口贸易也明显受到影响。海关和口岸数据监测发现 ,海螵蛸、天龙、豆蔻等进口类药材价格大幅上涨;中药材出口量小幅下滑。到2021年

从2020年开始,因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经济增速放缓,进出口贸易受阻,中药材进出口贸易也明显受到影响。海关和口岸数据监测发现 ,海螵蛸、天龙、豆蔻等进口类药材价格大幅上涨;中药材出口量小幅下滑。到2021年上半年,这种进出口双向萎缩态势有所加剧,同比再次下滑。



开森进口供应链拥有丰富的中药材进口报关操作经验及案例,十余年操作经验及案例可供参考,可按需定制进口方案,帮助客户解决进口难题,快速进口清关到港到货。现在开森进口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中药材进口报关手续及监管要求政策



一、中药材进口报关手续资料


依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出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中药材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进行检验检疫申报,需如实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


(二)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


(三)产品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原件。


二、检验检疫监管


依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出境中药材实施检疫监管。


出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有关检疫证单,准予出境。


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现在我的全球“抗疫之旅”就要开始了,不过海关为了保证我的战斗力,有时候也要抽我去进行一下体检,看看有没有被黄曲霉毒素、重金属、农药残留、二氧化硫等污染。


三、中药材进口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按照布控要求对出口中药材实施口岸查验,口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四、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境外生产企业申请向中国注册登记时,需对其进行审查,符合《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后,向海关总署推荐,并提交下列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材料:


1.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企业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2.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3.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对其推荐企业的防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结论;


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对其推荐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


5.企业注册申请书,厂区、车间、仓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动物或者植物检疫防控体系文件、防疫消毒处理设施照片、废弃物和包装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照片等。


(二)海关总署收到推荐材料并经书面审查合格后,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评估,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经检查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三)已取得注册登记需延续的境外生产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海关总署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对回顾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经检查符合要求的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4年。


五、中药材进口政策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进口药材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3号)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A、关于首次进口药材的申请与审批


(一)对2020年1月1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正式受理,但未完成审批的申请,仍按原有关规定审批,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撤回提交的申请。


(二)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通过“法人服务”项下办理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并按《办法》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取得《进口药材批件》。


(三)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药品监管专网受理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并按《办法》规定实施审批。


B、关于进口药材的备案


(一)药材进口单位和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启用新版药品和药材进口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2019年第107号)提示,登录备案系统相应窗口在线办理进口药材备案。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2006年、2011年发布的两批《非首次进口药材品种目录》进行了修订、合并(详见附件1),原有目录予以废止。凡申请进口列入目录中的药材品种,申请人无须取得《进口药材批件》,直接按照《办法》规定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非首次进口药材备案,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非首次进口药材进行形式审查。


C、关于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负责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工作。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的对应关系见附件2、附件3。


各级海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熟练掌握,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保证进口药材质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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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进口品类分析,燕窝、薄荷等大幅增长


从进口金额前10位品种看:燕窝(同比增长105.38%)、薄荷(同比增长123.10%)、豆蔻(同比增长117.69%)、胡椒(同比增长36.95%)、西洋参(同比增长182.76%)、百合(同比增长40.72%)、肉桂(同比增长2187.90%)、乳香(同比增长112.82%)、丁香(同比增长215.01%)等品种,交易金额明显上升。特别是肉桂、丁香、薄荷、豆蔻和燕窝等品类,交易金额同比增幅明显。



2021年的1月、3月和4月,我国中药材进口额同比上涨;但2月、5月和6月则呈现下滑态势,整体平均下来,仍呈同比上行态势;而出口额上,上半年整体上行态势明显。


这种中药材进出口贸易量的明显下滑,为近20年来罕见,天地云图中药产业大数据分析原因如下:


一、是全球经济不振,影响整体消费水平 在新冠疫情仍在肆虐背景下,全球经济受到明显冲击,除了抗疫类等少数板块外,多种工业产品和日用品消费力不足。


二、是通货膨胀加剧,大宗商品有价无市特征明显 美元连续超发,对全球输出通货膨胀,大宗商品价格明显上涨。但由于民众消费力不足,工业品和大宗商品处于有价无市局面,即虽然价格连续上涨,但实际库存周转率明显不够。从上半年中药材出口额双双上行,也可反映出这种特征。


三、是受疫情影响,多个中药材生产投入不足 特别是东南亚、南亚等大宗药材产区,受疫情防控影响,劳力流动和投入生产减少,必然影响相关中药材生产。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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