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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药店老板晒中药被偷,偷药贼泡酒饮用后身亡,厦门法院判了

   2022-06-22 9010
导读

有句谚语曾说:偷个鸡蛋吃不饱,一个臭名背到老。这句话直白而不失辛辣地表达出对偷窃行为的不齿。偷盗者称为贼,偷盗一次,兴许一世将背负贼人的骂名。小偷小摸是不自重的体现,如果自尊自重者,一般不会做出罔顾基

有句谚语曾说:偷个鸡蛋吃不饱,一个臭名背到老。这句话直白而不失辛辣地表达出对偷窃行为的不齿。偷盗者称为贼,偷盗一次,兴许一世将背负贼人的骂名。小偷小摸是不自重的体现,如果自尊自重者,一般不会做出罔顾基本伦理道德之事,更不会沦为小偷。


偷摸扒窃,损害了公民的财物,也滋生社会不安,为了扭转社会风气,我国针对偷盗行为,从行政处罚至刑事处罚,都做了详尽的规定。然而,纵使处罚不轻,偷摸之人却难改劣根性,总要用实践去试探一番。




回溯近些年发生的偷窃案例,不少令人大跌眼镜:曾发生一例小偷盗取中药食用案,小偷不识中药,不知有毒,兴奋将偷来之物泡酒,结果毒发身亡。家属为讨回公道,一把将药主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数十万。


偷窃行为,本身有错,小偷必然要为这个结果承担一定责任,这毋庸置疑。但他食用身亡,药主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是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回顾:


岳先生家住福建厦门,是一家中药铺老板。中药是天然药材,比不得西药密封包装,它经常需要在太阳底下晒,避免发霉。岳先生的药铺前是一片广场,他经常将药放在上面晾晒。2016年初,一个大太阳天,岳先生估摸着不会下雨,便将草乌拿出来晒。




草乌是一种植物块根,对风湿和关节疼痛有奇效,不过用量极其讲究。因为草乌含有大量乌头碱,2mg乌头碱足以致死,一个成年男子服用生草乌0.3g就会中毒,严重的还会导致死亡。


付某是一个惯偷,路过药铺门前,见四周无人,看着草乌,以为是名贵大补药,手一痒,顺走了一块。草乌个头不小,付某不好身藏,这是他只带走一块的原因。他觉得一块还带少了,吃了亏,可就是这一块,要了他的命。


付某回到家中,迫不及待将“补药”切碎,丢进酒里。酿制了几天,他欢喜喝了几口,觉得味道不错,又贪杯多喝了几口。喝着喝着,他突然全身麻木,体温下降,心跳也急剧跳动,极其难受之下,他倒在了地上。家人回家时,发现他手脚冰凉,已经死亡。


经过医院诊断,付某家属知道付某是中毒身亡,而毒物正来自于酒中的草乌。他们一家伤心难耐,直接以过失致人死亡将岳先生告上法庭,并要求他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经济损失费等合理费用。




当时,岳先生还在寻思草乌怎么少了一块,结果盗贼就自己跳了出来,还将他告到了法院。岳先生觉得十分委屈,他开个药铺,不过晒了个药,却惨遭他人偷走一块,他蒙受了损失不说,还成了被告人。那么,岳先生到底应当承担责任吗?


案例分析:


在付某家属诉求中,包括两项:其一,告岳先生过失致人死亡;其二,要求岳先生赔偿。第一个诉求,牵涉刑事责任;第二个诉求,是民事责任。在未展开分析之前,可以明确告知的是,岳先生不需负刑事责任,但逃不掉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触犯此罪,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岳先生是否犯罪,需要确定是不是他的过失导致了付某死亡的效果,也就是确定他的晒药行为与付某死亡存不存在因果关系。




付某死亡之因十分明确,他是中毒而亡,中毒原因是吃下了草乌泡的酒,而这草乌来自岳先生。这样一看,付某之死与岳先生的草乌存在一定关系。不过,再往前推,付某为何会有岳先生的草乌?这是因为他的偷盗行为。也就是说,付某自身的偷盗行为导致了他的死亡效果。付某的死与他人无关,而与自身的低劣行为相关。


付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自主做出决定,并为这个决定负责,他理应为偷摸之举负全责。如果按照付某家属的逻辑,吃了谁的药,出了事,谁就得负责。那么,当一个人有了自杀倾向,向药老板买了一包老鼠药,之后毒发身亡,是不是这个老板也需负责?这样一来,出事就找药商,卖药就成了高危行业,谁还有胆量从事这个职业?


付某的死是自己造成,岳先生就没有过失杀人。那么,他为何要承担民事责任?前文有过叙述,岳先生晾晒场地不是私人场所,而是广场。广场属于公共场所,人来人往,草乌危害巨大,稍微一点就足以令人中毒、身亡,这种情况下,岳先生有责任进行相关的安全提醒,比如写一个展示牌、小纸条等,尽到一定的安全义务。




现实生活中,大多人不识草药,认错在所难免。特别是出现一群贪玩小孩时,他们看见长相奇异的草乌,不知是何物,因好奇心把玩,乃至吃下,产生的结果不堪设想。因此,岳先生未尽到一定的提醒义务,不能证明自己晾晒行为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岳先生承担部分责任,需赔偿4万损失费。


说来道去,付某死亡的结果,最大原因是自己造成,但岳先生也存在疏忽大意的错误,他明知草乌危害巨大,还不设一物提醒,理应承担起责任。这也提醒了我们,偷摸之举不可取;做一些有危害的正当之事,应考虑到他人的人身安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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