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郜晋亮)6月27日,记者从云南省人大获悉,新修订的《云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条例》增设中药保护与发展专章,对中药材的产业发展从种植养殖的生态环境保护,到全产业链发展以及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且明确的规定。
《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医药强省战略,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统筹行业规划,协同推进中医药全产业链发展。同时,制定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品种保护、质量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和生产基地建设;支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条例》明确,支持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管理,分区域、分品种完善中药材农药残留、重金属限量标准,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中医药品牌保护,鼓励通过注册地理标志商标,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和发展道地、特色中药材,推动滇产中药材品牌建设。
此外,《条例》还明确支持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开展趁鲜切制和精深加工,并建立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流通全过程追溯体系,鼓励、引导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流通企业接入追溯协同平台,规范中药材采集、包装、运输、仓储、出入库等活动。
编辑:董雨吉